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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5日 星期五

給醫療人員基本的尊重和保護,很難嗎?





文/余宜叡

「醫師,我想轉調至健檢中心/門診服務/居家護理/內視鏡…等,你有相關訊息嗎?因為比較不會被罵被投訴,甚至被打。」

「醫師,急診真的是太操了,忙起來都沒時間吃飯、也沒有時間上廁所,壓力超大,整個身體都已經受不了!一個班上完後,回家只想睡覺……不知道我還能做多久…

「許多同事都離職了,因為覺得不是人過的生活!連急診醫師也離開去醫美診所工作或開業去。人力更不足的情況下,常常被病人或家屬投訴!




每次替這些辛苦的急診護理人員作員工健檢時,閒聊的同時,都會有以上類似的對話。追根究柢,政府社會沒有給這些辛苦的醫療人員一個安全的環境。

在這麼不友善的環境下,要救人、還要出賣身體健康,但換來的常常不是感激而是暴力相向,因此紛紛離職出走!支持目前的醫療人員繼續工作的主要是救治患者的熱情,但同樣的暴力事件層出不窮的情況下,熱情總有磨滅殆盡的一天。




醫療暴力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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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血抽不到》

《藥師發藥,被打巴掌》

《綠島衛生所醫師出走》

還有許多……Q_Q



2013年發生了王貴芬甩護士巴掌的事件後,後續修法有了所謂的「王貴芬條款」,但之後的醫療暴力事件還是頻傳不斷,不論是在急診、診間或病房。

看了鄭逸哲教授對「王貴芬條款」的解讀,對於之前修法的不完善感到痛心!醫療人員的使命是依專業救治患者,然而許多患者或家屬只要覺得醫療人員態度不好、動作較慢或覺得被不理不睬,有的會投訴、有的會咆哮,甚至有的大打出手或拿出刀子酒瓶來。





為什麼這些施暴者一直出現?因為保護醫療人員的制度不完善:

1. 需醫療人員主動提告

若醫療人員沒時間提告或上層吃案的,就會讓施暴者逍遙法外,之後施暴者還是會因心情不佳就使用肢體或言語上的暴力攻擊醫療人員!

2. 罰金太低或刑期可易科罰金

對於家中有錢的施暴者是不痛不癢的。最近有錢的施暴者,事後不但堅不道歉賠償,還和救治病人的醫療人員上法院,最後因被法官認為行為惡劣,服刑不得易科罰金。




只要施暴者推說是心急、心情不好、醫療人員態度不佳…等就沒事;只要系統制度不改,保護機制不完善,醫療暴力事件頻傳的情況下,醫療人員只會持續地出走、轉行…

民眾若不快點讓醫療團隊得到應有的保護,繼續袖手旁觀,你我每個人都可能是下個受害者。因為醫療人員沒受到基本的保護和尊重時:

1.出走轉行,人力吃緊,品質下降。
2.救治其也患者時,突然被這些心情不好的人攻擊,影響醫療行為,而其他患者有可能是你我或你我的親友!這一定會影響救治過程,而這些心情不好的人會負責嗎?
3.準備踏入此領域的醫療人員也會逃之夭夭。不敢加入!

惡性循環下,總有一天會發生有門診間,有病床,有急診室,有加護病房,但沒有醫療人員。

心情不好絕對不是施暴理由,何況是對在救治你或你親友的醫療人員,更是情何以堪!

給醫療人員基本的尊重和保護,很難嗎?



保護醫療人員 = 保護病人



附鄭逸哲教授見解(經老師同意後引用)
『與其花時間發表譴責聲明或「關懷」、「聲援」、「支持」,不如做點有實益的具體動作:
1 向內政部爭取有「功夫」、「搏擊」等相關底子的替代役「警力」進駐急診室。(早在林奏延部長擔任衛生署副署長時,我已向其面陳過。)
2 全聯會或學會設立專業「告發人」,於「第一時間」即「告發」之 ,有效防止「其他人士」介入吃案。(不要讓被害的基層醫事人員非但無助,還得承受另一種壓力。)
3 將醫療法第106條打空包彈的「王貴芬條款」加以「有意義」的立法修正。(關鍵在於「妨害醫療罪」的規定內容,沒有必要劃錯重點,非要入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有法律常識和立法經驗者,都知「眉角」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