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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9日 星期一

奇怪嚴格的給付條件

文/余宜叡





糖尿病患者可做三件事自保。

發聲反對規定
願意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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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骨折才給付


脆弱的骨頭,在骨折前就用藥補強,減少骨頭一直脆弱下去,會比較好?還是等骨折之後,再給予用藥會比較好?

但在〇保規定下,卻不是如此…

「醫師,為什麼骨質疏鬆我都確診了,為什麼〇保還是不給付治療用藥?」
醫師苦笑回答,因為〇保規定要骨折一處以上,才可以給付。

我們都可以知道一定是骨折前使用藥,會比骨折之後用藥,效益會高很多。但是,為什麼〇保要改成這樣給付呢?




真公平vs假公平


但你們知道〇保曾經有一段時間,骨鬆患者一經確診,就可以使用骨鬆用藥,那為什麼後來要更改規定,嚴格限制給付呢?更不公平的是,在這段時間用藥的患者,仍可繼續用藥,不溯及往,但規定之後的患者,不好意思,一定要有骨折發生,否則就全自費用藥。後續的使用者為什麼得不到一樣的較好的給付條件?

最近的公文竟然要開始限制糖尿病用藥腸泌素的給付,需要糖化血色素大於9%的患者,才能給付。而且已經在使用的患者,不溯及往,仍可繼續使用。

但是,為什麼〇保要改成這樣給付呢?




臨床效益沒考量


首先,不符合目前歐美台最新的糖尿病治療指引;第二,沒有考慮到腸泌素臨床控糖,以及減少併發症的效益;第三,研究顯示,糖化血色素超過8.5%才加藥控制,控糖失敗要再加藥的機會很高!




疾病嚴重才給付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糖尿病治療上,DPP-4抑制劑和排糖藥,臨床上是很好組合用藥,但〇保規定是擇一給付,為什麼〇保要改成這樣給付呢?

也因DPP-4抑制劑和排糖藥,臨床上是很好組合用藥,後續有藥廠研發出DPP-4抑制劑加排糖藥的複方藥,一天只要只一顆。過了一段時間(藥價打七折之),〇保才開始給付,但規定:「經DPP-4抑制劑和排糖藥,其一藥物控制後,糖化血色素HbA1c仍大於8.5%,才給予給付」

黃峻偉醫師補充的很好,白話來說就是:「你血糖還不夠爛到能用這個藥物,只能請你先把血糖搞爛掉,我才能用〇保開立這個藥物。」




道德風險公平性


一看到給付規定後,醫師就知道無法〇保開立,因為醫師不會讓患者血糖這麼高才開始調整藥物,而且臨床研究顯示,糖化血色素超過8.5%才加藥,後續加藥的速度會比7%以下快很多。另一個角度來看,這種規定對早期自費使用DPP-4抑制劑或排糖藥,控糖穩定的患者,情何以堪?再者是否變相鼓勵控糖不好,就可以拿到〇保給付,道德風險公平性沒有考量進去。

為什麼〇保要改成這樣給付呢?






入不敷出的〇保


其實一切一切的根本原因,就是〇保制度系統的問題,即使壓迫醫療人員、定期砍藥價,仍是入不敷出…因此只能越來越嚴格限制給付條件,但源頭法令規定20%自負額,從沒有好好執行…但卻包山包海給付,讓大家對〇保有很高的滿意度和使用率,支出也因此一直無法控制住,只能節節上升中。

支出節節上升,所以只能改成這樣嚴格地限制給付。等到生病要使用〇保的時候,才知道條件如此嚴苛,不少疾病用藥給付,要等病很嚴重才「有機會」給付,看的到卻吃不到。





癌友首先發聲


君不見癌症患者,早已發現問題嚴重性和不公平:即使大型研究顯示新型癌藥,早期使用可以減少癌症轉移或復發的機率,但〇保就是規定「第一線用藥效果不佳或沒有療效,才有辦法給付」…效果不佳或沒有療效,就是腫瘤變大或轉移的意思,試問這時候再給付有意義嗎?因此早已發聲提倡「部分負擔」,來兼顧道德風險、〇保經營,以及早期使用具療效的藥物。




糖友可做三件事


針對「限制腸泌素的給付,要糖化血色素大於9%的患者,才能給付。」糖尿病患者可以效法癌症患者, 做三件事自保:

發聲反對規定
糖化血色素超過8.5%才加藥控制,治療失敗再加藥的機會很高!而且沒有考慮到道德風險。

願意部分負擔
為了早期使用較好的藥物,願意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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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更多糖尿病患者知道自身權益被影響到!


入不敷出的〇保,需要改成這樣嚴格的給付。

誰說〇保不會影響醫療行為?
誰說〇保不會影響就醫權益?
成患者用〇保再發聲就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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